hearmycall 发表于 2010-8-25 19:37:35

药物用量权利要求的意义?

看到一个药物专利的其中一个权利要求,权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化合物A或其药学上可接受的盐的人日用量为100-1000 mg。这种权利要求,会因为用量的限定而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吗,还是有其它的功能?或者限定了该药物的使用方法?

gaoyuanr2005 发表于 2010-8-25 23:32:30

Re:药物用量权利要求的意义?

在撰写实务中,一般地是先考虑可能对申请的创造性起作用的技术特征作为从属 权利。至于该专利中对日用量的限定是否对创造性有贡献,则要看发明本身以及该日用量是否不是现有技术了。
然而还有一种从属权利要求属于非必要的修饰性附加的技术特征,考虑的是技术方案的完整性和合理性,以及技术方案之间的层次感,即一组相互具有引用关系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间应该形成一种上宽下窄的金字塔结构。

asdk2 发表于 2010-8-27 18:55:30

Re:药物用量权利要求的意义?

我觉得,“日用量”表示的药物产品的使用方法,而不是表示药物产品本身的结构/组成,所以,如果权1没有新创的话,权2也没有新创

pursoy 发表于 2010-8-29 20:14:27

Re:药物用量权利要求的意义?

没什么用,凑数用的
是非产品特征来限定产品,而且非产品特征对产品没有影响。
如果看作是方法,则是疾病的诊断与治疗方法,更不行。
要是实在没有写的了,可以拿来凑数。
浅见。

zls0 发表于 2010-8-30 00:03:22

Re:药物用量权利要求的意义?

药物组合物权利要求应当用组合物的组分,或者组分和含量等组成特征来表征。如果发明点只在于组分本身,发明的任务是要选择组分,组合物独立权利要求中可只写组分,而组分的含量是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确定的;

如果发明点既在组分上,又与含量有关,则在权利要求中必须同时限定组分和含量,
如果发明点与某化合物的选择含量或用量有关,则单独限定其含量.

含量或用量作为从属权利要求,在后续的审查、复审与无效程序中具有修改权利要求的回旋余地。

pursoy 发表于 2010-8-30 05:56:26

Re:药物用量权利要求的意义?

zls0 wrote:
……用量作为从属权利要求,在后续的审查、复审与无效程序中具有修改权利要求的回旋余地。

用量限定有好多人都在写,我一直表示怀疑,我以为用量限定不能带来新颖性创造性。既然你这么说,可否教我为什么用量限定是有用的?谢谢~

chenling0930 发表于 2010-9-3 18:18:04

Re:药物用量权利要求的意义?

这里所说的用量是“日用量”,不属于该发明主题“药物组合物”的技术特征,而属于治疗方法,因此zls0所说的”用量作为从属权利要求,在后续的审查、复审与无效程序中具有修改权利要求的回旋余地“不适用于楼主说的从属权利要求。只有药物组合物中每一成分的用量才适用。

zcjcat 发表于 2010-9-3 19:30:54

Re:药物用量权利要求的意义?

用量限定,对药品本身用处不大,产品的核心还是结构和/或组成。
但是,对药品的用途发明就有限定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用量会作为特征之一来判断是否侵权。

以上也是听说,没有处理过类似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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