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dd0532 发表于 2010-8-25 16:48:27

被视为撤回的申请,十二个月内可否要求本国优先权重新申请啊

,审查指南中关于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的规定没有说到这种情况,请帮忙分析一下

老杨同志 发表于 2010-8-25 17:12:26

Re:被视为撤回的申请,十二个月内可否要求本国优先权重新申请啊

只要这个申请向专利局提交过,拿到过申请号,专利局能够调出在先申请的文本作为优先权文本,就可以要求本国优先权。至少目前还没有规定不能这样做,而以前也有这样做过的。

todd0532 发表于 2010-8-25 17:23:21

Re:被视为撤回的申请,十二个月内可否要求本国优先权重新申请啊

谢谢

snowgirl02 发表于 2010-8-25 17:30:26

Re:被视为撤回的申请,十二个月内可否要求本国优先权重新申请啊

记得一次专利局的老师讲课中,说道是可以的

todd0532 发表于 2010-8-25 21:38:23

Re:被视为撤回的申请,十二个月内可否要求本国优先权重新申请啊

有没有不被接受的反例啊,现在专利因缴费超出了期限被视撤,正在考虑是要求优先权申请,还是恢复权利,比较担心要求优先权不被接受

akite 发表于 2010-8-26 02:09:39

Re:被视为撤回的申请,十二个月内可否要求本国优先权重新申请啊

todd0532 wrote:
有没有不被接受的反例啊,现在专利因缴费超出了期限被视撤,正在考虑是要求优先权申请,还是恢复权利,比较担心要求优先权不被接受


可以要求优先权。优先权成立的前提是在先申请是正式申请(我的简单理解是有号就算),而在先申请的状态在所不问(只要没有授权就行)。
另外,恢复权利收1000块,要求优先权80块,当年好像在哪儿看到过差的这920块也是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好处之一,

seinaphone 发表于 2010-8-26 06:12:51

Re:被视为撤回的申请,十二个月内可否要求本国优先权重新申请啊

完全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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