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权利要求可行吗?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个通式化合物I,2、3、4都是其中优选的化合物,权8要求保护一种包括治疗有效量的化合物I的药物组合物。权利要求11是这么写的:根据权利要求1~4任何一项所述的化合物,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在制备治疗癌症的药物中的用途。
像权利要求11这样的权利要求符合规定吗,如果可以,那前半句和后半句的两个根据权利要求…………所述的之间是什么关系?
Re:这样的权利要求可行吗?
我觉得是不是可以在权利要求8改为“一种包括治疗有效量的权利要求1~4所述的药物组合物。”这样权利要求11就可以直接写“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在制备治疗癌症的药物中的用途。”
从整体上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一样的,表述更清楚些呢。
Re:这样的权利要求可行吗?
一般PCT过来的外国案子喜欢这么写,如果是代理进入中国阶段,直接翻译就行了,答意见再改吧。Re:这样的权利要求可行吗?
化合物、组合物、化合物用途不是三项独立的发明么?答复时肯定要修改的吧?不应该分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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