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修改能不能超范围?
法33条说,修改不能超范围,指南中说,在申请人对发明提出实审时和收到所发出的实审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主动修改的,无论是否超范围,都应该以该主动修改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文本,
后者不就是变相承认可以修改超范围吗,这不是矛盾吗!
Re:主动修改能不能超范围?
无论是主动修改还是依据审查意见修改,都不能够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原说明书的范围,指南上说“无论是否超范围,都按照修改过的来审查”,她说的按照修改后的文件进行审查的,但是如果你修改超范围还是不行,修改超范围审查后还会让你修改的,直至消除缺陷或者驳回。Re:主动修改能不能超范围?
无论是主动修改,还是被动修改,都不可以超出原记载的范围...审查依据的文本,跟这个是两个概念...
如果所依据的文本是修改后的,且超范围,应该需要修改或删除的...
Re:主动修改能不能超范围?
哦。明白了,谢谢!Re:主动修改能不能超范围?
无论是主动修改,还是被动修改, 总之,不管什么修改,形式上的或者隐含的,都不可以超出原记载或者权利要求书的范围,这点一定要切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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