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委托多家专利代理机构?
审查指南中规定: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仅限一家,本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另有规定的是什么情况?
审查指南中还写到:复审请求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
复审请求人在什么情况下会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
Re:什么情况下可以委托多家专利代理机构?
我没有实务经验,想了好长时间,才明白,在专利申请审查审批的相关程序中,申请人只能委托一家专利代理机构,而进入复审和无效程序后,专利申请人或者无效程序的当事人可以委托多家代理机构,尤其是对比较复杂的专利案件,而这个时候为了方便通信,必须指定一家专利代理机构作为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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