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公开问题
甲公司生产产品X,乙公司生产产品X的配套使用产品Y,乙公司有与甲公司的合作意向假设,甲公司提出产品X与产品Y的配合使用问题,希望乙公司开发设计出能解决该问题的产品Y,乙公司独立研发设计(甲公司不提供任何技术、物质支持,只是将来乙公司的产品满足甲的要求后签合同供货)。
现乙公司将开发的Y产品拿给甲公司展示,若设计通过不再改动,就该设计申请专利,则这次展示构不构成破坏新颖性的公开?
Re:关于使用公开问题
如果仅仅“拿给甲公司展示”,则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所以不会破坏新颖性。Re:关于使用公开问题
什么形式的展示Re:关于使用公开问题
M6 wrote:什么形式的展示
结构图纸的展示,包括内部结构
Re:关于使用公开问题
哪位高人帮忙分析一下Re:关于使用公开问题
签保密协议没?Re:关于使用公开问题
没有签什么结果?签了又是什么结果呢?Re:关于使用公开问题
lawyerq:接楼上的观点:使用公开的实质要件应该是以公众能够得知该产品或方法为标准。结合上述问题1、要明确该展示到什么程度?也即具体提供的图纸、实物结构、材料使用或涉及的方法等实质公开要件是否达到丧失新颖性程度2、是否与甲方有保密约定?若有,则一旦甲方泄密可按申请日前6个月内的公开可拥有宽展期而不视为丧失新颖性公开。若无,较为复杂。但也可考虑甲方公开的程度是否导致公众可知晓的程度,还有可考虑甲方是否也有默示的保密义务?总之情况可结合多角度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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