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审查意见的问题
审查员意见是: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1,但其中的“针板(10)”在权利要求3中才首次被提及,使得该项权利要求由于缺乏引用基础而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的26条第4款(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文件的说明说中提到了权利要求4的内容,权利要求1中确实没有提及。
想请教各位我应该如何对此审查意见进行答复?
Re:第一次审查意见的问题
修改引用关系,权4引用权3就可以了。Re:第一次审查意见的问题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由于“所述”造成的缺乏引用基础,则删除“所述”即可。Re:第一次审查意见的问题
审查意见除如题所述的一条外,另外还有两条也是这个意思,分别是:权5引用了权1,但“xx(29)”在权4中才首次被提及;权6引用了权1,但“xx(11)”在权3中才首次被提及,都使得该项权利由于缺乏引用基础二大指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等等。我想,我是不是应该应该这样改:
权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xxxx,其特征在于xxxxx……;
权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xxxx,其特征在于xxxxx……;
权6: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xxxx,其特征在于xxxxx…….。
求教!
谢!
Re:第一次审查意见的问题
这样修改虽然克服了缺乏引用基础的问题,但是有可能导致超范围。得看修改后的技术方案是否记载在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Re:第一次审查意见的问题
楼主的权利要求修改形式上已没有问题至于修改超范围,你已经说了,申请文件的说明说中提到了权利要求4的内容,那么就不超范围
Re:第一次审查意见的问题
申请文件中权利要求部分在说明书中都有,应该不至于超范围。谢各位!
另外,审查意见中有这么一条:权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规定,原因在于:1)该权利要求第13行中含有“等”一词,使得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无法清楚界定;2)该权利要求中的“各单元控制器分别向本单元的步进电机(8)、(9)、(14)、(15)发出指令,各单元的步进电机驱动本单元的编制机构动作,各单元的磁性传感器(24)、(25)、(26)、(27)将本单元编制机构的编织状态信息向本单元控制器反馈\"用附图标记”(8)、(9)、(14)、(15)“和”(24)、(25)、(26)、(27)“来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这使得该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无法清楚界定,上述问题导致该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针对此审查意见该如何答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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