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结的一个职务发明问题
某甲在进公司半年前,申请了A发明专利,进公司后,私自以A专利作为优先权,申请了B专利,B专利的技术和甲在公司的研发相似,请问甲某申请的B专利是否属于职务发明?想了好久,不明白,求解!
Re:纠结的一个职务发明问题
时间不是问题,内容才是关键Re:纠结的一个职务发明问题
虽然甲要求了优先权,但是B方案与A方案是不是同一技术方案有待考证啊。如果B方案与A方案确实属于同一方案,那甲公司的科研是不是有侵犯甲专利权的嫌疑?
如果B方案与A不是一方案,虽然甲要求了优先权,但是对于B方案而言,是没有优先权的,那么,也就是说,B是纯粹的职务发明。
个人理解,不足之处大家多批评啊。
Re:纠结的一个职务发明问题
我个人理解专利法第6条立法目的来讲,尽管他享有优先权(在入职前),但是如果立法者允许发明者都以在先的申请继续个人申请的话,雇主的利益根本就得不到保护,因为,一个雇主聘请一个专家工作,那是基于他过去在本领域技术的突出表现才聘请的,比如做个大项目、发明创造等等,
而如果该专家利用公司的资源和条件,继续改进、完善其原来的技术构思,然后撤回在先的专利申请,重新提出专利,享有优先权,其成果归于个人而不是公司,显然对公司是不公平的。
因此,我个人理解,是否属于职务发明的行为,如二楼所说的很对,时间不是问题,内容才是关键。
Re:纠结的一个职务发明问题
pruse wrote:我个人理解专利法第6条立法目的来讲,尽管他享有优先权(在入职前),但是如果立法者允许发明者都以在先的申请继续个人申请的话,雇主的利益根本就得不到保护,
因为,一个雇主聘请一个专家工作,那是基于他过去在本领域技术的突出表现才聘请的,比如做个大项目、发明创造等等,
而如果该专家利用公司的资源和条件,继续改进、完善其原来的技术构思,然后撤回在先的专利申请,重新提出专利,享有优先权,其成果归于个人而不是公司,显然对公司是不公平的。
因此,我个人理解,是否属于职务发明的行为,如二楼所说的很对,时间不是问题,内容才是关键。
不是吧?所谓职务发明是指发明人
(1)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
(4)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如果B请求在先申请A为优先权,那么B的方案应该不完全属于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不能被认定为职务发明吧。至于专利技术的实施问题,应该属于企业与专利权人之间的专利许可范畴吧?
Re:纠结的一个职务发明问题
lihaier_1231 的正解。雇佣不等于购买了被雇者的在先知识产权。如果专利B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对专利A的改进,则雇者的专利A并不需要被辙回,专利B很可能不能享受优先权 。此外,雇佣公司如果要实施专利B,需要取得专利A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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