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问题,你想过么?急ing
如果两个发明专利申请,在同日申请,其技术方案相同,唯一的区别就是以数值范围定义的技术特征不相同,而且整个技术方案符合授权条件,如果A申请范围是0-10,而B申请范围是5-15,根据审查指南可以知道这两个发明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因此不适用法9,但是根据22条3来审查,其相互之间不能作为对比文件,请问,这个时候发明专利应该授权给谁?如果都能获得专利权,那么如果有人侵权,采用了数值范围5-10,那么到底谁是权利人?Re:这样的问题,你想过么?急ing
我的理解为5-10应为协商确定的范围,视为同日相同的技术方案申请情况,不知对否?我是今年考证的菜鸟,请有经验一代理人公布下正确答案。
Re:这样的问题,你想过么?急ing
细则 第四十一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如果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应该当都能获得授权,如果有人实施5-10的数值范围,均侵犯该两个权利人的权利。
我只是觉得原则上可以这样理解。
Re:这样的问题,你想过么?急ing
我认为“5~10的部分”属于同样的专利,这部分权力只能授给一个申请人,让二人协商吧。Re:这样的问题,你想过么?急ing
如楼主所言,根据审查指南,申请A和B是不同的发明,并且互不能作为对比文件,因此如果都符合授权条件的话,则都应当能够授权,如果有人实施5-10的数值范围,均侵犯该两个权利人的权利。个人认为跟下面情况其实很类似:例如甲的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涉及数值1-10,而乙的在后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涉及数值2-5,若由于限制数值范围后,乙的技术方案相对甲的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则乙的申请也会被授权。很明显,如果丙实施2-5的技术方案会侵犯甲和乙的专利权。因此,楼主所述的情况不存在两权利人协商的问题,并且法、细则和指南也没有关于此种情况可以协商的任何规定。Re:这样的问题,你想过么?急ing
应该协商解决重合部分的内容,达不成协议这部分就均不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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