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案申请的问题
这两句话怎么理解,请大侠们指点:1.分案申请递交的时间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届满前提出,该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2.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得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问题:第一句说原申请已被驳回,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第二句说已发出驳回决定得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到底怎么理解啊?
Re:关于分案申请的问题
以我理解,(1)中所說的已被駁回,是已經過了(2)中所說的收到通知後3個月Re:关于分案申请的问题
终于看到了一种理解,谢谢!!Re:关于分案申请的问题
第一句已经驳回是指作出驳回决定并已生效,一般不........;第二局句话,如仅作出驳回决定,还有三个月的争议期限或复审期限,在此期限内如果启动复审的救济程序,则驳回决定还没生效,所以在此期限内可以进行分案申请。
纯属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Re:关于分案申请的问题
同意大海捞针的观点。第一句话: 仔细看《审查指南》---分案申请的时间-----里面的一段叙述:“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且已生效、或者已经被撤回或者视为被撤回但尚未恢复的,就不允许在提出分案申请。”
里面明确了一个概念: 生效,即2个月的期限是针对已经生效的时间期限。
第二句话:原申请已被驳回,但还在3个月申请复议的救济程序时间内,所以驳回还在待定状态,还未生效!所以这句话的意思其实时间上还在第一句话之前。
个人拙见,供参考!
Re:关于分案申请的问题
应该就是大海捞针,那种解释Re:关于分案申请的问题
06还是07有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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