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效的请教
第四十七条【专利权宣告无效的效力和处理】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问题:甲发明了某专利,在完成前被乙抢先申请了发明专利,甲无效掉乙的专利后,如果依专利法47条,甲还能再申请该专利的专利权吗?还有其他办法成为该站立的专利权人吗?
Re:关于无效的请教
估计够呛了,技术方案已经被公开,应该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了。Re:关于无效的请教
fufu wrote:第四十七条【专利权宣告无效的效力和处理】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问题:甲发明了某专利,在完成前被乙抢先申请了发明专利,甲无效掉乙的专利后,如果依专利法47条,甲还能再申请该专利的专利权吗?还有其他办法成为该站立的专利权人吗?
个人意见,仅供探讨:
这个情况有点复杂
无效宣告的理由有很多的,有些条款涉及的无效,不影响技术方案的已经公开,这样甲是没办法再申请的。
但我考虑了一种情形:比如乙所提供的实验技术手段和数据是假的,根本不能用于实施该发明。甲无效掉乙的专利后,应该还能申请专利。
Re:关于无效的请教
抛开这个问题,我认为甲的救济方式不合适!不应该采取无效途径,专利没有错误,而是专利权人有错。甲应当提供充分地证据,要求变更专利权人,不知这样可否?
Re:关于无效的请教
说得好Re:关于无效的请教
黑油油 wrote:抛开这个问题,我认为甲的救济方式不合适!
不应该采取无效途径,专利没有错误,而是专利权人有错。甲应当提供充分地证据,要求变更专利权人,不知这样可否?
no way!
中国实行的是先申请制
Re:关于无效的请教
谢谢楼上各位高人的解释哈~如果乙是从甲处得知该技术方案,在甲全部完成之前,恶意抢注专利权这样对前面的情况能有所改观吗?
Re:关于无效的请教
da_cong_2000 wrote:估计够呛了,技术方案已经被公开,应该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了。
是否可以以“法十四条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 ”作为不丧失新颖性的理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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