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pcheung 发表于 2010-8-13 23:14:08

分案遞交時限問題

母案已經授權了,分案了一次,現在在分案的OA中,照理說已不能再辦分案
但審查員在這次OA中再度指出單一性問題,所以再度分案時限還是到現在的分案收到授權兩個月嗎?(客戶比較想拖到最後再決定要不要分案)

ref:指南第一部第一章5.1.1

謝謝

新注冊的,希望可以有一分績分 ^_^v

himmler 发表于 2010-8-14 01:51:47

Re:分案遞交時限問題

在分案的驳回生效前都可以根据审查意见分案吧(前提是根据A31驳回)。

cropa 发表于 2010-8-19 23:46:43

Re:分案遞交時限問題

 审查指南的规定是:在对原申请作出授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届满前办理。
  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仍应当根据原申请审核。
  根据上面的规定,对于分案申请,不管你分案多少次,所有的期限都是按照原申请作为基准起算。
  要注意的是,对于已经发出驳回通知书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因此,你的这个案子还可以再次提出分案申请,只是在再次分案的时候要注意各种限期,比如,缴纳申请费、审查费的期限,提出实质审查的期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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