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案遞交時限問題
母案已經授權了,分案了一次,現在在分案的OA中,照理說已不能再辦分案但審查員在這次OA中再度指出單一性問題,所以再度分案時限還是到現在的分案收到授權兩個月嗎?(客戶比較想拖到最後再決定要不要分案)
ref:指南第一部第一章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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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分案遞交時限問題
在分案的驳回生效前都可以根据审查意见分案吧(前提是根据A31驳回)。Re:分案遞交時限問題
审查指南的规定是:在对原申请作出授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届满前办理。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仍应当根据原申请审核。
根据上面的规定,对于分案申请,不管你分案多少次,所有的期限都是按照原申请作为基准起算。
要注意的是,对于已经发出驳回通知书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因此,你的这个案子还可以再次提出分案申请,只是在再次分案的时候要注意各种限期,比如,缴纳申请费、审查费的期限,提出实质审查的期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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