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
无效中,专利技术特征为:所述凸出部为圆锥状凸起或圆柱状凸块。对比文件公开了:凸出部为圆柱状凸块。请问:该对比文件能破坏专利的新颖性吗?Re:请教
可以啊,公开了其中的一个技术方案就可以破坏权利要求的新颖性Re:请教
如果形状不一样,带来了不一样的技术效果,那么另一个还是有新颖性的Re:请教
对比文件可以破坏本专利的新颖性。修改方式:可以将“圆柱状凸块”的技术方案删除,仅仅保留“圆锥状凸起”的技术方案。
但是,修改后的本专利不一定具备新颖性,还需要考虑“圆锥状凸起”是否与“圆柱状凸块”为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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