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1_WHF 发表于 2010-8-13 06:16:12

请教

无效中,专利技术特征为:所述凸出部为圆锥状凸起或圆柱状凸块。对比文件公开了:凸出部为圆柱状凸块。请问:该对比文件能破坏专利的新颖性吗?

ppqq 发表于 2010-8-14 04:34:30

Re:请教

可以啊,公开了其中的一个技术方案就可以破坏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笨鸟先飞cdy 发表于 2010-8-15 02:05:20

Re:请教

如果形状不一样,带来了不一样的技术效果,那么另一个还是有新颖性的

justin_1222 发表于 2010-8-15 16:05:35

Re:请教

对比文件可以破坏本专利的新颖性。
修改方式:可以将“圆柱状凸块”的技术方案删除,仅仅保留“圆锥状凸起”的技术方案。
但是,修改后的本专利不一定具备新颖性,还需要考虑“圆锥状凸起”是否与“圆柱状凸块”为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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