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明金鱼 发表于 2010-8-12 07:04:14

确认: 专利权人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

专利法第58条: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知局行政复议规程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复议:
               (九)专利权人对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就是说, 专利权人可以任选起诉或复议之一?

lishuhua716 发表于 2010-8-12 23:00:54

Re:确认: 专利权人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

我觉得应该是都可以。
先进行复议,不成再起诉。

layn 发表于 2010-8-12 23:58:14

Re:确认: 专利权人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

  第五十七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第五十八条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应该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可选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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