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直接交送文件”的期限问题
细则中第四条第3款、第四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而审查指南中第五部分第六章中2.3.1中说明:
“通过邮寄、直接送交和电子方式送达的通知和决定,自发文日起满十五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通知和决定之日。”
上述两者对于直接交送文件的接收日是不是有矛盾?是不是理解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交送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而对于没有规定的,直接交付的文件自发文日起满十五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如果是按此理解,那么哪些文件属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交送的文件?
Re:关于“直接交送文件”的期限问题
不矛盾,只能直接送交的文件很少,绝大部分的文件都可以邮寄的Re:关于“直接交送文件”的期限问题
“送达日”和“收到日”是两个概念来的既然邮寄的信件可以多获得15日的时间,在进行答复、缴费等手续时很有利,多数的案子即使花钱延长答复期限也常常是一个月的时间
那么直接送达文件如果直接把送达日视为收到日,那岂不是亏了15日,那么我想几乎没有人会直接去拿文件的
因此,我觉得设定“送达日”和“收到日”是对不同的送达方式都公平吧
Re:关于“直接交送文件”的期限问题
我的理解是,直接送交的,以送交日为收到日。邮寄送交的,送交日加15天位收到日。
Re:关于“直接交送文件”的期限问题
没矛盾啊,正式起算的时间仍旧是发文日后15日起算。关于送达日一说,要考虑到如果权利人没有直接受到通知书,而送达的对象是同事邻居等的话,那么权利人实际收到日并非送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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