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听《新细则》解析讲座心得一二
关于同人同日申请发明和新型,需申请时说明,则可通过修改审批在后的申请文件或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来获得一项专利权;如未说明,则依照法9条办理,那么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那个先授权,就是哪个了。法律规定是很难有重复授权了,个人认为不会存在像楼主说的重复授权。
对这个不理解“从实务角度说如果存在同一天申请的人有一人申请获得授权,会出现极端情况也会给另一人授权”与细则41相悖,如何理解?
Re:听《新细则》解析讲座心得一二
kktimer wrote:关于同人同日申请发明和新型,需申请时说明,则可通过修改审批在后的申请文件或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来获得一项专利权;如未说明,则依照法9条办理,那么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那个先授权,就是哪个了。
法律规定是很难有重复授权了,个人认为不会存在像楼主说的重复授权。
对这个不理解“从实务角度说如果存在同一天申请的人有一人申请获得授权,会出现极端情况也会给另一人授权”与细则41相悖,如何理解?
禁止重复授权的含义有两种
一、在行为上,不得对同一个技术方案作出重复的两次授权
二、在状态上,在同一个时间点上,不得有相同的两个技术方案是有权利的状态。
你考虑下所谓的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情况,是不是其实是同一个技术方案呢?
对于实用新型这个技术方案已经被授权过一次了,而等到发明的审查没有驳回理由,而需要放弃实用新型而对发明授权的时候,其实这个技术方案是已经被授权过的。
而根据现在的新法的第九天规定,其实就是暗含了只是禁止了第二种重复授权的情况,而不反对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第一种重复授权情况。
我的意思就是这样,而且这个两种重复授权的定义也是何博士在讲座的时候讲到这个论点。
对这个不理解“从实务角度说如果存在同一天申请的人有一人申请获得授权,会出现极端情况也会给另一人授权”与细则41相悖,如何理解?
答复:单纯从实务角度讲,如果两人同一天申请实用新型,假定他们的技术方案都是一样的,实用新型不检索的情况下,其中一个人得到授权,这种情况可能吗?很可能,根据规定要两人协商,协商不成都驳回。
但是由于实用新型不检索,审查员在不知道有个一样的同日申请的情况下,有一个人授权了,如果不对另外一个授权的话,就明显有失公平,而且这个问题的产生错误不在申请人,而是专利行政部门的过失,不可能要申请人去承担,所以这种情况下的补救措施就是对另外一个人也授权
这个案例是我在书上看到的,我觉得有一定的道理和现实性
所以我在这里提出来,但是不表明我确认这个案例是完全正确的
如果有人提出反证,也可以讨论下。
个人的见解总是有一定局限性的,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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