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观设计的疑惑
审查指南上说,对于相似外观设计的评判,首先产品是属于同一产品或者近似产品.那么对于现有设计的转用,比如将汽车外观设计直接作成玩具汽车,那么认定玩具汽车侵权,法律的依据是什么呢?Re:关于外观设计的疑惑
我觉得相近似这样的字眼已经删除没有了,容易迷惑人的地方一个是可以一起申请10项的相似外观设计,另一个就是判断的时候说的种类相似,这里只是说种类相似而已
所以审查之南,如果种类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情况下,要进行判断外观设计产品是否相同或者是否实质相同(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类似新颖性的审查,法23.1)
置于汽车和玩具汽车,现有设计的转用,由于种类,注意是种类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的情况下,就无从判断是否相同或者实质相同,而是直接判断如果专用了,无明显区别,就属于侵权(不再说相同啊,相近似的字眼),这样就类似创造性的审查,法23.2
Re:关于外观设计的疑惑
好问题,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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