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appletree 发表于 2010-8-2 06:38:20

关于合并方式修改

审查指南386页,
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合并的
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1)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
(2) 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
(3)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
理由或者证据。

主动修改, 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或复审时候,独立权利出现新颖性或创造性问题, 不能合并从属权利要求吗?

milky 发表于 2010-8-2 15:15:16

Re:关于合并方式修改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4.6仅限于无效宣告中专利文件的修改。
复审中的修改适用第四部分第二章4.2。因此复审请求人可以合并权利要求,如果合并满足实施细则61条和4.2的规定。
发明专利申请中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修改规定在第二部分第八章5.2.1.3,符合其规定的合并也是可以的。
主动修改和实用新型和外观的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修改:无具体规定,应该只要符合专利法33条,实施细则51条即可。

良心代理 发表于 2010-8-2 16:14:40

Re:关于合并方式修改

http://zhuanlilaw.blog.sohu.com/153303592.html

不知道这个帖子能不能解决lz的疑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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