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专利权评价报告用于确定是否需要中止?
指南中规定: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
上述规定,是否要结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
(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来应用?
Re:怎样理解—专利权评价报告用于确定是否需要中止?
你的问题就有问题,在程序上说,关于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的专利侵权案件,在案件受理时,法院就需要原告提供报告,否则有可能不立案.Re:怎样理解—专利权评价报告用于确定是否需要中止?
新专利法61条写明了“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注意是“证据”而不是“依据”,换言之,该报告的证明力还需要法官裁量,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
而“主要用于”也是指明用途,而并非决定结果;
“可以不中止诉讼”也是可以中止也可以不中止;
这个报告和普通证据的效力就没有什么太大区别。
具体到需要中止什么程序还是要结合着来看,你这个问题有点笼统了。
Re:怎样理解—专利权评价报告用于确定是否需要中止?
其实我的意思是,结合“最高院关若干规定”第九条,可否作如下理解: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但是,如果原告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可以不中止诉讼。
Re:怎样理解—专利权评价报告用于确定是否需要中止?
另外,我的理解,可以什么什么之类的规定,等同于放屁。Re:怎样理解—专利权评价报告用于确定是否需要中止?
对于楼主提出的问题理解应当是:以前大家的观念是只要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对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法院就会中止诉讼程序,而现在只有在专利权不稳定的情况下(此时应当等待无效宣告的审查结果出来),法院才有可能中止诉讼程序,若专利权稳定就不会中止,换句话说,专利权的稳定性如何,决定着是否中止诉讼。而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而言,专利权的稳定性是通过专利权的评价报告来体现的。而这就是为什么专利权评价报告用于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的原因了。
Re:怎样理解—专利权评价报告用于确定是否需要中止?
专利权的稳定性是通过专利权的评价报告来体现Re:怎样理解—专利权评价报告用于确定是否需要中止?
yangliuyang2008 wrote:对于楼主提出的问题理解应当是:
以前大家的观念是只要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对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法院就会中止诉讼程序,而现在只有在专利权不稳定的情况下(此时应当等待无效宣告的审查结果出来),法院才有可能中止诉讼程序,若专利权稳定就不会中止,换句话说,专利权的稳定性如何,决定着是否中止诉讼。而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而言,专利权的稳定性是通过专利权的评价报告来体现的。而这就是为什么专利权评价报告用于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的原因了。
我觉得把“不稳定”改成“不确定”比较合适
有明确证据表明专利权有效或能被无效的,则不需中止;不能明确判断无效请求结果的,则需要中止相关程序。
Re:怎样理解—专利权评价报告用于确定是否需要中止?
谢谢各位大侠的指点!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