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icharcao 发表于 2010-7-25 19:45:00

请教,希望大家指点,谢谢拉!

一,专利审查指南里的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问题:
(一)申请人最迟应当在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二){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出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上边不得提出与下边的可以提出是不是茅盾,还是我哪里理解错误了,希望大家指点。

走走停停 发表于 2010-7-26 22:36:51

Re:请教,希望大家指点,谢谢拉!

上述的(二)中的内容是否对(一)中所述“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例外的一个补充说明?

我在看指南也有过类似的疑惑,请高手赐教!

qiewen138 发表于 2010-7-26 23:45:23

Re:请教,希望大家指点,谢谢拉!

这个应该是表述的问题,对于驳回的理解应该是驳回决定已经发出,而且已经生效.那生效就应该是申请人没有要求复审,或者要求复审但是维持驳回,而且没有起诉,如果起诉了,法院判决维持.强烈建议知识产权局,修改这里,改成已经生效的驳回,否则好多人会不理解.

ruicharcao 发表于 2010-7-27 01:23:35

Re:请教,希望大家指点,谢谢拉!

多谢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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