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ie123 发表于 2010-7-24 05:59:25

如何解释送达日--细则与指南的矛盾?

细则第4条:“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指南第5部分第6章2.3送达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和电子方式送达的通知和决定,自发文日起满十五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通知和决定之日。”

怎么咋看多觉得有点矛盾.
因该如何去理解“直接送交”的送达日啊?

staroffish 发表于 2010-7-24 16:38:59

Re:如何解释送达日--细则与指南的矛盾?

宝贝,这个问题貌似以前有人讨论过了。

我记得好像去年在专利代理人考试那个板块上,有人回答的还挺好,我就没有回帖,你可以去找找看看。

嗯,要不我简单给你解释一下也行:

注意前面细则中的条款在“直接送交”的前面有定语“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吗?这个定语的含义就是: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情况包括:

1、申请人、代理公司在专利局受理大厅面交申请文件时,受理大厅窗口送交的:受通、费减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等,这些通知和决定的收到日,是申请人面交日,也即不加15天推定。即这一类型为:申请人面交受理大厅,专利局受理处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直接面交申请人的通知和决定。

2、指南中规定的“通过邮寄、直接送交和电子方式送达的通知和决定”是指:一通,中通,著录项目变更通知书,权利恢复审批通知书等等专利局发出的通知书。一般来讲,这类通知书是要通过邮局挂号信邮寄的(当然,有些电子申请的文件是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但是,某些大所,例如柳沈、贸促之类,是自己定期到专利局拿这些文件的。这类文件,即使是面交了代理所,由于做出通知和决定文件的日期并不是 代理所面交受理处申请文件和/或中间文件的日期(这些申请文件,中间文件文件也可能是代理所邮寄受理处,而不是面交),因此仍然要加15天推定送达。

呵呵,不知道我解释清楚了没有~~~o(∩_∩)o 哈哈

connie123 发表于 2010-7-25 01:13:04

Re:如何解释送达日--细则与指南的矛盾?

呵呵,谢谢了, 您讲的很清楚。
我也觉得“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此话暗藏玄机。但也不知道到底是什么。
非常感谢(g)
但是,就是“宝贝” 不予受理。当场退回,本局不留任何记录

ohin 发表于 2010-7-27 22:08:42

Re:如何解释送达日--细则与指南的矛盾?

谢谢楼上两位,一翻开我的指南,也发现做了疑惑不解的笔记在这,现在明白啦。感谢ing!

long99_1999 发表于 2010-8-19 06:36:51

Re:如何解释送达日--细则与指南的矛盾?

也就是说“受通、费减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属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了?
那细则“第九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的附加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其申请视为撤回。”中的“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就是“受理通知书的发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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