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不予受理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与《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想冲突么?
按照此条例是不是可以说明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撤销决定的,不能起诉了?请各位指教。
Re:关于法院不予受理情况
楼主看得真仔细。这个是跟2001年7月1日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配套的,你不能拿2009的新法来衡量。
当年《施行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这样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2001年7月1日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作出审查决定的撤销请求,依照修改前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继续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2001年7月1日之后对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作出的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仍为终局决定。
所以不予受理。时代的产物。
Re:关于法院不予受理情况
感谢指点!但是否可以理解为依据2001年7月1日前规定判决的撤销决定,法院不受理;而2001年7月1日以后规定作出的撤销决定,法院还是应该受理的?
Re:关于法院不予受理情况
现在没有撤销专利权之说了吧, 直接宣布无效Re:关于法院不予受理情况
就是说新法规定现在可以起诉,以前不能起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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