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用新型独立权利要求中的状态描述或功能性描述
请教:关于实用新型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描述的限定。现有一案子,其具有两个实施例,两个实施例中物体C的放置方向不同,一为水平,二为垂直,且C物体中包括A及B,而该专利的区别特征是:在使用中A总是位于B的上方。
请问:上述区别特征的撰写方式是否不合适???实用新型确实不能写状态性描述的语言吗?
Re:关于实用新型独立权利要求中的状态描述或功能性描述
如果状态性的描述可以反映出产品的结构特征,可以,因为缺少它,反而会影响专利权的稳定性Re:关于实用新型独立权利要求中的状态描述或功能性描述
结构也可以是某种特殊状态下的结构比如,这个在使用中A在B上方
所以,这种撰写方式是可以的,而且,也不能更清楚的表达这种结构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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