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主动修改
请教:审查指南规定,在答复审查员意见时不能扩大保护范围,即使这种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行,那么在主动修改阶段,在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内,是不是可以扩大保护范围呢?我在审查指南中没有找到对于主动修改在保护范围上的要求,可能是我不够仔细,还请指教Re:关于主动修改
可以扩大保护范围,只要不超范围Re:关于主动修改
stone2010 wrote:可以扩大保护范围,只要不超范围
这个有出处吗?还是默许的
Re:关于主动修改
这个肯定是正确的:主动修改可以扩大范围,只要不超范围。这种条文审查指南没明说,但法律没禁止,就是允许的啦。Re:关于主动修改
可以,因为这个是必须要接受的修改文本Re:关于主动修改
主动补正期内最后一次提交的申请文件为审查文本。《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4.1审查的文本.此时你提交的申请文件即使扩大了保护范围,但是审查员不能以R51.3为理由拒绝接受
Re:关于主动修改
打电话问过审查员,主动修改时是可以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但是,在进入实审后,如果你的主动修改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该修改是不被接受的,审查员还是会发审查意见要求你重新修改的.其实,主动修改无论怎么改都可以,但要想审查员最后接受,就不能超过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Re:关于主动修改
其实,《指南》第八章对修改的时机和方式,以及内容和范围说的很清楚。R51和A33本身是针对修改不同方面的法条。
就时机而言,对申请人最有利的时机当然是R51.1规定的时机。此外,有时尽管时机不符合R51.1的要求,但只要有利于节约程序,审查员也是会接受的。
Re:关于主动修改
谢谢大家,明白了Re:关于主动修改
shirleyinrain wrote:打电话问过审查员,主动修改时是可以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但是,在进入实审后,如果你的主动修改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该修改是不被接受的,审查员还是会发审查意见要求你重新修改的.
其实,主动修改无论怎么改都可以,但要想审查员最后接受,就不能超过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主动修改无论如何都必须接受
不存在不被接受的问题
接受之后指什么
比如A33、A26.4
那都是正常审查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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