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的困惑??怎么没人回答啊
根据买的大纲上的标准答案,有几个疑问:1、答案认为权利要求的修改为 删除原权利要求1,合并原权利要求2至4,可对照一下答案原权利要求1一字不漏的抄下,怎么叫删除呢?
2、原权利要求6涉及到茶叶盒荞麦的重量比,请求书中提及其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范畴,为什么标准答案不删除呢?
3、是不是一般请求书中的观点是错误的,而审查员的意见是正确的啊?
4、止鼾装置可以单独出售,为什么不能分案申请啊?
特请教,谢谢!
Re:卷三的困惑??怎么没人回答啊
1、权2-4是权1的从权,必然包括了权1所有的技术特征Re:卷三的困惑??怎么没人回答啊
有标准答案了吗Re:卷三的困惑??怎么没人回答啊
第一:因为权2包括了权1的所有技术特征,2和3合并后当然包含了权1的所有技术特征。第二:虽然成分不是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但无效请求人新增加的理由超过了一个月的期限,所以不予理会,这是无效的要求。
第三:可以分案,买的资料上的答案并不是标准答案,是范文,分案可以的,刚听完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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