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ertoneself 发表于 2010-7-15 04:03:31

关于2006年的第21题

21、申请人甲于2005年5月9日完成一项发明创造,并于2005年8月12日下午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面交了专利申请;申请人乙于2005年7月8日独立完成相同发明创造,并于2005年8月12日上午到邮局用挂号信将专利申请文件寄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寄出的邮戳日是2005年8月12日。假设两件申请均符合其他授权条件,专利权应当授予谁?
A、直接授予甲
B、直接授予乙
C、直接授予甲和乙
D、授予甲和乙协商确定的申请人
答案:D
解析:
《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我的问题是,在新修改的专利法中,删除了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而且在审查指南中也没有相关的表述,那么根据新法,现在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呢?

有为法 发表于 2010-7-15 04:17:21

Re:关于2006年的第21题

答案是对的。

你说的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如今改在新细则41条第1款,条件要求未改,依然要协商。

exertoneself 发表于 2010-7-15 04:42:23

Re:关于2006年的第21题

谢谢楼上的解答

jfjfjf 发表于 2010-8-14 22:52:23

Re:关于2006年的第21题

谢谢楼上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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