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oneko 发表于 2010-7-11 08:07:56

请教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4.10问题

请教,对于
2000年1月1日生效的《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4.10 (a )

2007年4月1日生效的《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4.10 (a )
两个条文
专利局作为受理局是如何适用的?
专利局作为指定局/选定局是如何适用的?
或者说,2007年《细则》的4.10 (d )如何理解?
2010《考试指南》p390有编者解释,但是还是看不大懂,请高手解答,先谢过。

aigogo 发表于 2010-7-11 18:12:17

Re:请教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4.10问题

l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PCT受理局的职能
            检查是否符合确定国际申请日的条件(条约A11);
  l 是否缺漏附图;
  l 后交文件的处理;
  l 形式审查;
  l 优先权要求的审查;
  l 检查费用,向IB传送费用;
  l 复制检索本、受理本,原件作为登记本传送到国际局;
  l 其它。
建议你看条约。

aoneko 发表于 2010-7-11 19:03:09

Re:请教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4.10问题

不明白,和我问的相关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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