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4.10问题
请教,对于2000年1月1日生效的《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4.10 (a )
与
2007年4月1日生效的《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4.10 (a )
两个条文
专利局作为受理局是如何适用的?
专利局作为指定局/选定局是如何适用的?
或者说,2007年《细则》的4.10 (d )如何理解?
2010《考试指南》p390有编者解释,但是还是看不大懂,请高手解答,先谢过。
Re:请教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4.10问题
l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PCT受理局的职能检查是否符合确定国际申请日的条件(条约A11);
l 是否缺漏附图;
l 后交文件的处理;
l 形式审查;
l 优先权要求的审查;
l 检查费用,向IB传送费用;
l 复制检索本、受理本,原件作为登记本传送到国际局;
l 其它。
建议你看条约。
Re:请教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4.10问题
不明白,和我问的相关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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