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zure5 发表于 2010-7-9 18:45:02

请教个审查指南的问题

第五部分3章2.2第六、七项
共同申请人中的外国申请人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的,如果没有委托代理机构,则不予受理。
那么反过来说是不是第一署名的是中国申请人,不论后面有没有其他外国申请人,都可以受理?这样的话专利法十九条第一款还有意义没
还是我理解错了?

kkrt 发表于 2010-7-9 19:25:20

Re:请教个审查指南的问题

“本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之所以如此规定,其原因在于专利代理与普通的民事代理有所不同,专利代理机构所从事的代理行为不是民事行为,而是一种行政法上的申请行为。被代理人因这种代理行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之间形成一种行政程序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国家知识产权局需要向被代理人即申请人送达文件。如果申请人在我国境内没有居所或者营业所,国家知识产权局直接向申请人送达文件需要较长的时间,甚至难以送达。为此,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应当委托代理。此外,强制要求代理还有利于保护有关申请人的利益。首先,根据国家主权原则的要求,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在我国申请专利应当使用中文,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往往不懂中文,我国的专利代理机构可以为申请人提供良好的专业翻译。其次,不要说外国申请人,就是外国的专利代理人也往往不熟悉我国关于申请专利的各种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要求,所以需要中国专利代理机构提供帮助。”
以上摘自新专利法详解。
如果中外共同申请,则没有上述问题,不是说为难外国人一定要他们委托代理。
我的理解是,如果第一署名申请人是外国无定所的,其它申请人是中国的,同时请求书中也没申明谁是代表人,则第一署名人还是代表人,作为专利局,根据法律我还得往外国寄,这是法律程序,联系不到你只我能干着急,不是随便能变通给中国的申请人寄,如果你外国人放在后面,那就无所谓了,不影响我办事。

qiewen138 发表于 2010-7-9 19:27:05

Re:请教个审查指南的问题

你的理解是正确的,只要第一署名是中国人,或者是在中国有固定场所的外国人,企业和其他组织,而可以考虑不需要委托就直接受理了.

对没有固定场所的外国人或单位,包括港澳台要求他们一定要委托专代的目的,主要是处于通讯联系的考虑.由于一般以第一署名申请人作为代表人,这样就方便联系,确保专利申请审查程序,顺利进行.

ruicharcao 发表于 2010-7-10 07:38:13

Re:请教个审查指南的问题

azure5 发表于 2010-7-12 19:41:50

Re:请教个审查指南的问题

感谢回答
想再问个问题,对专利法的第十八条,是不是也可以这么绕过去,那互惠原则也没意义了吗?还是有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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