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ngwanhong 发表于 2010-7-9 18:41:31

新指南关于答复审查意见时修改权利要求书的问题

新审查指南中规定不得主动将未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的技术方案作为新的从属权利要求
但同时又规定了可接受的修改包括增加或删除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

一般来说,审查员不会要求申请人增加权利要求的,而且也不能主动增加未出现过的新从属权利,那什么情况下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可以增加权利要求????

这两种情况很混乱,希望各位能够解答

有为法 发表于 2010-7-9 20:23:26

Re:新指南关于答复审查意见时修改权利要求书的问题

这里的增加是指在记载范围内进行合并,虽然看起来增加了,但实际都在原记载范围内,不是全新的,所以不是你理解的那种增加。

法33条是原则。

fengwanhong 发表于 2010-7-9 21:47:44

Re:新指南关于答复审查意见时修改权利要求书的问题

你说的应当是增加技术特征或将技术特征合并
增加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怎么理解都是增加完整的一个或多个技术方案,不是只增加若干的技术特征
而且审查指南的表述是经过推敲的,虽不说不能挑剔
但我想还不会出现看起来一会事,实际是另一回事的表述吧

而且增加权利要求不一定就超范围了的

有为法 发表于 2010-7-10 01:29:46

Re:新指南关于答复审查意见时修改权利要求书的问题

你说的情况通常在无效程序中。

在独立权利要求不成立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将有关从属权利要求上升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而部分维持其专利权,也可以将诸项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新的权利要求,以满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通过缩小保护范围来维持专利权有效。

增加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怎么理解都是增加完整的一个或多个技术方案,不是只增加若干的技术特征------你的这个理解有误。

bibubaboom 发表于 2010-7-11 00:26:44

Re:新指南关于答复审查意见时修改权利要求书的问题

我觉得楼上说的都不是你想了解的情况。这次审查指南的修改明确了不得主动将未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的技术方案作为新的从属权利要求。首先要明确,是未在原权利要求书中而不是未在说明书(即不超出原权利要求书的记载)中,所以这和33条(33条是不超出记载的范围,即不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记载)没有关系。

给出一个例子

原权利要求:1. 一种工具,其特征在于,具有特征A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A长度为1-3cm,优选1.5-2cm。

虽然审查意见没有指出,但在答复审查意见的过程中,申请人发现权利要求2保护范围不能确定,进行修改

现在修改为:1. 一种工具,其特征在于,具有特征A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A长度为1-3cm.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A长度为1.5-2cm。

这种情况下增加的权利要求就是允许的

fengwanhong 发表于 2010-7-12 16:45:13

Re:新指南关于答复审查意见时修改权利要求书的问题

谢谢bibubaboom同学~~~~~

terryton 发表于 2010-7-12 21:40:25

Re:新指南关于答复审查意见时修改权利要求书的问题

这个句子是不是有语病啊?双重否定等于肯定啊。。。

skivantang 发表于 2010-7-12 21:50:54

Re:新指南关于答复审查意见时修改权利要求书的问题

学习了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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