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案不符合细则43.1
分案权利要求1没有在母案的权利要求书中出现过,而是对说明书实施例的重新概括,请问应该怎么改才能克服细则43.1?谢谢指教。Re:关于分案不符合细则43.1
不能克服……Re:关于分案不符合细则43.1
理由?Re:关于分案不符合细则43.1
LZ,是审查员认为你的“分案权利要求1没有在母案的权利要求书中出现过,而是对说明书实施例的重新概括”不符合43.1?Re:关于分案不符合细则43.1
在分案的实审程序中,R41.3和A33审查员基本上是相同的标准,而且可以任意使用其中之一。所以只要看A33是否允许就行了。
A33的严格已经讨论很多次了,现在的审查实践就是重新概括是超范围的修改。你可以请教一下审查员。欢迎交流啊
Re:关于分案不符合细则43.1
是审查通知书中写的。并和审查员通了电话,基本上怎么改都不会克服细则43.1,案子已经死了Re:关于分案不符合细则43.1
老细则还是新细则?Re:关于分案不符合细则43.1
老细则 公开的范围新细则 记载的范围
虽然该申请试用老细则,但是,审查标准是和33条一致的,都是记载的范围,我的理解有误吗?
唉,审查标准真是的。。。。
Re:关于分案不符合细则43.1
概括基本上都超提取还有可能
至于记载的范围
难道现在限定到权利要求书了
不是申请书么
Re:关于分案不符合细则43.1
分案申请的判断标准,和33条的判断标准一样,任何的重新概括几乎都被视为超范围。
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