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xmoon 发表于 2010-7-8 08:15:29

应要求重新提问,关于多项优先权的

细则三十二,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这句话怎么理解阿,能否有高人举个例子,我自己假设了一个,大家看看对不对

一项国外专利申请,分别在2009年1月公布了A技术,在2009年6月公布了B技术,然后在中国提出一项申请,包含了A、B,且这两项优先权要求都有效。

那么问题是: 该中国申请的优先权日应该是哪一天,是不是就是2009年1月这个?A享受这个优先权日没问题,但是根据细则三十二,B也跟着享受这同样的一天吗?总觉得应该各享受各的优先权日,那么该怎么理解这个细则阿,迷糊了

山泉 发表于 2010-7-8 17:57:46

Re:应要求重新提问,关于多项优先权的

各享受各的优先权日,但是在后申请应当在2010.1前提出。我个人意见~

山泉 发表于 2010-7-8 17:59:11

Re:应要求重新提问,关于多项优先权的

各享受各的优先权日,但是在后申请应当在2010.1前提出。我个人意见~

kkrt 发表于 2010-7-8 19:24:45

Re:应要求重新提问,关于多项优先权的

我的理解是:如果你的申请要同时享有这两个优先权,显然应当在A的期限内提出。细则32条所说得“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应该是为了明确以后的各种期限的计算。
但是判断新颖性时,B享有其从6月开始的优先权期限。

boxmoon 发表于 2010-7-8 21:53:13

Re:应要求重新提问,关于多项优先权的

明白了,高手如云阿

qiewen138 发表于 2010-7-8 23:51:40

Re:应要求重新提问,关于多项优先权的

首先你的假设就有错误,要求优先权的基础是在先申请,不是公布,其次关于多项优先权,如果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中包括技术方案A和技术方案B,两个技术方案分别在在后申请的前12个月内的两个专利申请中(用词不准确,应按照巴黎公约四-2条来定义)体现过,那么该在后申请确定的优先权期限应该是较早的一个专利申请,你不可以说A和B都是这个优先权期限,而是这个申请这样确认优先权日.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都是在优先权期限内提出的在后申请,对于具体的A和B还是各自的优先权期限.而且到实质审查阶段,还要根据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来确定是否要核实优先权.同时还要考虑你具体的再后申请包含技术方案的情况,如果权利要求是A或者B,那么他们可以享有多项有限权,如果是A+B,那就不能享受.

myappletree 发表于 2010-7-10 05:28:03

Re:应要求重新提问,关于多项优先权的

该申请有个优先权日, 这个优先权日是A,B最早的申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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