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明金鱼 发表于 2010-7-7 17:42:05

实施细则中无效规定了可以口头审理 复审没有同样的规定 为何?

实施细则中,对于无效规定了可以口头审理。
但对于复审没有同样的规定,只是在指南中规定了口头审理。
这是为了什么呀? 有何道理?

敬请高人解答一下。

fanser2008 发表于 2010-7-8 00:50:13

Re:实施细则中无效规定了可以口头审理 复审没有同样的规定 为何?

有啊,大多数是申请人主动提出的,并说明需要口审的理由.

blindbird 发表于 2010-7-8 00:55:34

Re:实施细则中无效规定了可以口头审理 复审没有同样的规定 为何?

无效的口审是常见方式,主要是因为涉及双方争议,需要开庭审理以进行质证、辩论等等。
复审的主要方式是书面审理,主要是因为仅仅涉及单方陈述和举证,书面审理效率更高。

透明金鱼 发表于 2010-7-8 04:38:12

Re:实施细则中无效规定了可以口头审理 复审没有同样的规定 为何?

谢谢,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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