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byface 发表于 2010-7-7 00:59:25

请教实务中新旧法的运用问题

请教

如果实务中出现这种情况:
申请A和申请B申请人相同,A申请日较早,公开日晚于B申请日,B未要求优先权,B的申请日在2009年9月30日。A的说明书中公开了B的所有技术方案。

A是否破坏B的新颖性?

ccs365 发表于 2010-7-7 01:08:54

Re:请教实务中新旧法的运用问题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根据这个定义,判断标准是以“申请日”为准,这样的话可推出A应当会破坏B的新颖性。

老审考代 发表于 2010-7-8 21:35:53

Re:请教实务中新旧法的运用问题

A不破坏B的新颖性;
A和B的申请日都落在原专利法适用时间范围内,在原专利法的规定中,相同申请人的申请是不够成抵触申请的,同时由于A也不构成现有技术,因而A不破坏B的新颖性.
楼上的笼统的说\"判断标准是以“申请日”为准\"是不恰当的.

老审考代 发表于 2010-7-8 21:37:36

Re:请教实务中新旧法的运用问题

补充一点,如果B的申请日在2009-10-01之后,A的申请日在2009-10-01之前,A是可以构成B的抵触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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