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细则关于无效的理由(新法26.3)
新法26.3: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这是不是表明摘要的内容不符合规定都能作为无效的理由了?????
这难以理解啊
Re:新细则关于无效的理由(新法26.3)
摘要不具有法律效果Re:新细则关于无效的理由(新法26.3)
个人认为:“必要的时候”使得说明书摘要也无法成为无效的理由。
这个漏洞还是无法赚到
Re:新细则关于无效的理由(新法26.3)
“必要的时候”指的是附图而且附图后面已经是句号了,
把摘要连到必要的时候后面更牵强!
Re:新细则关于无效的理由(新法26.3)
应该不能作为无效的理由Re:新细则关于无效的理由(新法26.3)
按照平时的理解应当是不能作为无效的理由但是细则65条规定了法26.3是无效的理由
那应当是26.3整条都是无效的理由
现在纠结的是,法26.3包括了两句话。。。。
啊~~~~~
有没有人能提供有说服力一点的理由呢???
Re:新细则关于无效的理由(新法26.3)
说明书摘要不具有法律效力Re:新细则关于无效的理由(新法26.3)
摘要应当简明说明要点,根本没有个标准,再说摘要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无效理由,就算没有摘要也都不要紧,补一份就行了,审查员也有权利指定摘要,肯定是不能作为无效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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