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明金鱼 发表于 2010-7-2 06:33:34

第4部分第一章 6.3 审查决定的出版 问题

第4部分第一章 6.3审查决定的出版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其所作的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正文,除所针对的专利申请未公开的情况以外,应当全部公开出版。对于应当公开出版的审查决定,当事人对审查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并已被受理的,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审查决定与判决书一起公开。”

我的问题是:
如果先做出审查决定A。当事人对审查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撤消审查决定A。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做出审查决定B。当事人接受了B。

此时公开出版什么那? 公开出版A+B?    还是让A永不见光日?

qiewen138 发表于 2010-7-2 18:19:26

Re:第4部分第一章 6.3 审查决定的出版 问题

专利局对于无效宣告的公告,是针对一次无效宣告最终确定的有效的决定,也就是说如果做出A,无效当事人提起诉讼,不会进入公告程序的,专利局会预留相应的时间,如3个月来确认当事人是否起诉,如果不起诉,再进入公告程序.

透明金鱼 发表于 2010-7-3 06:27:03

Re:第4部分第一章 6.3 审查决定的出版 问题

qiewen138 wrote:
专利局对于无效宣告的公告,是针对一次无效宣告最终确定的有效的决定,也就是说如果做出A,无效当事人提起诉讼,不会进入公告程序的,专利局会预留相应的时间,如3个月来确认当事人是否起诉,如果不起诉,再进入公告程序.

谢谢LS回答。
那就是说, 无效宣告请求的时候,A是永远不会被公告;只有B被公告。
那复审的时候也是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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