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iyangshu 发表于 2010-6-24 17:15:48

弱问一下:关于民法中的利害关系人

1.王小患精神病,(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王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考点:监护
A.王小的父亲王大                        B.王小的朋友小江
C.王小住所地居民委员会               D.王小的债权人大林

答案为A。
为什么D不选呢?债权人不是利害关系人吗?
民法中有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这里反复提到利害关系人究竟指代的是谁?

20.下列关于宣告死亡的说法正确的有:( )考点:宣告死亡
A.甲于1996年11月10日在一次登山中遇雪崩下落不明,法院根据其妻子的申请于1998年12月10日宣告甲死亡
B.乙失踪后,其父母要求宣告乙死亡,乙妻子不同意,只要求宣告乙失踪,法院宣告乙失踪。
C.丙被宣告死亡后,开车将乙撞伤,由于丙已经丧失主体资格,不必承担责任
D.丁被宣告死亡之后,其独子戊被人收养,其妻子改嫁,5年后丁出现,但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丁无其他亲人,其所遗留的10万元存款应当由戊继承。
答案为B,
想请教一下:A错在哪里?意外事故失踪满两年的(登山中遇雪崩应该是意外事故吧) ,是可以宣告死亡的啊?
盼高人解答,谢谢!!!

努力一次通过 发表于 2010-7-2 22:03:03

Re:弱问一下:关于民法中的利害关系人

第二题:想请教一下:A错在哪里?意外事故失踪满两年的(登山中遇雪崩应该是意外事故吧) ,是可以宣告死亡的啊?
不是可以宣告死亡,是可以申请宣告死亡,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死亡申请是有公告期的,宣告死亡公告期为一年,公告期满,法院才可宣告死亡。

至于第一题: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是没有利害关系人的,至于第19条,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我也搞不清楚,昏
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与宣告死亡的(民通意见第25条)应该是一样的,只不过没顺序罢了吧

个人想法
楼主知道正确理解了,发上来,大家参考下啊

努力一次通过 发表于 2010-7-3 00:48:24

Re:弱问一下:关于民法中的利害关系人

忽然又想到一个问题,精神病人怎么会有债权人?

有为法 发表于 2010-7-3 05:05:54

Re:弱问一下:关于民法中的利害关系人

2楼回答的很清楚,我补充一点关于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的个人看法。

根据民法通则第19条: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联系20条、23条看,都用了一个“利害关系人”的表述,所以,这三个利害关系人的概念看起来应该是一致的。

但有一个问题,民通意见对20条、23条的“利害关系人”都做了解释,唯独19条空白。

从法理上看,为了保护“精神病人”的利益,应该对可以申请宣告的人进行限制。而民通意见也对“利害关系人”不做解释,似乎是说明19条跟20条、23条的“利害关系人”的意思不一样。

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对19条的“利害关系人”做了个不是解释的解释: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注意,这里说的是“其他利害关系人”,20条、23条的“利害关系人”在民通意见中用的词是“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这是不同的两个词。

但我觉得这反映了我们立法的混乱,“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这个词中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应该包括“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否则是指什么?

但民通意见就是不解释这个“利害关系人”,民诉法则按照自己的立法语言用了个“其他利害关系人”--------它就是不肯说包括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我只能猜,这是立法老爷们故意留下的口子----解释权操之在他们之手,对他们怎么有利就怎么操作,我们几乎所有的法律都有这样的口子,行政法最多。

天朝特色,一群鸟人!

努力一次通过 发表于 2010-7-4 19:21:25

Re:弱问一下:关于民法中的利害关系人

哈哈哈哈……“有为法 ”你实在是太有才华了……你是不是已经过了啊,我好崇拜你啊

有为法 发表于 2010-7-4 21:15:51

Re:弱问一下:关于民法中的利害关系人

很惭愧,还没参加过呢。今年打算去浑水摸鱼,争取一次蒙过。

咱俩目标一致,都是一次,希望如愿!

有为法 发表于 2010-7-4 22:15:59

Re:弱问一下:关于民法中的利害关系人

对于第一题说说个人看法,顺带说一下3楼问题的假设。

根据上面的分析,我倾向于选A、D。因为这里面牵扯到对债权人的保护问题。

话说王小曾向大林借款100万元,用于分包当地政府的一段公路修建,除了要向中介人、承包人付费,还要自己先行垫资500万元。不料工程完成后,当地政府换血,新任县太爷放出话来:前任在修路过程中有严重经济问题,需要调查。结果王小3年间屡次讨要工程款,皆未果。正是:

你跟我要工程款,我跟你讲大道理;
你跟我讲大道理,我跟你讲为人民币服务;
你跟我讲为人民币服务,我跟你讲政治;
你跟我讲政治,我跟你讲法制;
你跟我讲法制,我跟你耍流氓;
你跟我耍流氓,我让你进班房。

王小在班房里待了三年才出来,出来后就天天在大街上念叨“我对不起人民对不起党,我偷工减料害老乡”。

大林见王小出来了,就前往讨债。每次王小一见大林面,就诚恳地说“我对不起人民对不起党,我偷工减料害老乡”。

大林无奈之下,只好诉至法院,申请宣告王小为无限人,并要求其监护人用王小的财产还债。

设:法院不允许债权人申请,只允许其近亲属有权申请,则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因为,其近亲属极可能不申请。

亦即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是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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