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如何答辩这种审查意见,请高人指点!
一个案子,因为撰写的时候出了错,权1中:一个组合物,包含A,B,C,D,E,其中只讲到A,B,C,D的百分含量,
整个申请除了这里出现E,还有就是说明书有一段出现E,描述是和权1一样的,是我当初先写了权利要求书,然后直接将这一段粘贴过去的,
实施例及其他附属权利要求都未出现,
现审查员说不符合26.4条,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现在我想把权1中E删掉,问,删掉的同时还要如何阐述意见吗,还有说明书中相应的部分要删除E吗?
请高人指点!
Re:急,如何答辩这种审查意见,请高人指点!
如果是开放权利要求,删除E应该可以,说明书可以不动。Re:急,如何答辩这种审查意见,请高人指点!
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删除其中技术特征势必导致保护范围的扩大,即使修改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这种修改也是不予接受的《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第八章5.2.1.3(1)
Re:急,如何答辩这种审查意见,请高人指点!
删除E一般会超范吧Re:急,如何答辩这种审查意见,请高人指点!
写了不就是有支持了吗?可以说没法实施,但没有支持...Re:急,如何答辩这种审查意见,请高人指点!
文字支持和实质支持的区别如果所有实施例里边都没有涉及到E
有可能被认定为实质不支持
这个有点麻烦
不如打电话跟审查员沟通沟通
Re:急,如何答辩这种审查意见,请高人指点!
说明书不用改的,删除权利要求书涉及的E,是缩小保护范围,关键是E是不是实质内容Re:急,如何答辩这种审查意见,请高人指点!
\"删除权利要求书涉及的E,是缩小保护范围\"?!Re:急,如何答辩这种审查意见,请高人指点!
说错,是扩大了范围,谢谢楼上指正。实审中规定:
说明书修改:
如果独立权利要求进行了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修改,则允许该部分作相应修改;
如果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则允许在不改变原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对该部分进行理顺文字、改正不规范用词、统一技术术语等修改。
独立权利要求中增加对E的技术特征,再相应修改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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