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enghao 发表于 2010-6-22 17:01:24

关于北京沸腾鱼乡于天津一、二审诉讼判例的思考

关于北京沸腾鱼乡于天津一、二审诉讼判例的思考
北京沸腾鱼乡餐饮有限公司(下称北京沸腾鱼乡)2001年1月11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沸腾鱼乡”图与字的组合商标,2002年5月7日被核准注册。北京沸腾鱼乡在济南、沈阳等地相继开设了7家餐馆,并统一使用“沸腾鱼乡”注册商标。但是,北京沸腾鱼乡却发现仅在天津河西区就有两家名为“沸腾鱼乡”的餐饮公司—天津河西区沸腾鱼乡酒楼和天津市沸腾鱼乡餐饮有限公司。这两家企业分别于2001年8月24日和2002年7月5日依法成立,其主要股东均为胡某一人。两家餐馆在营业过程中,在店门牌匾、菜谱、筷子套等处大量、突出使用“沸腾鱼乡”字样,鉴于此,北京沸腾鱼乡把天津沸腾鱼乡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天津河西区沸腾鱼乡酒楼业主胡某在先取得企业名称权,有权继续使用自己的名称,虽然客观上与原告商标的文字部分相同,但原告无权禁止他人合理使用自己的字号。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在同行业中以“沸腾鱼乡”为字号登记企业名称的目的是为了搭乘上诉人的便车,显然具有恶意。被上诉人使用的“沸腾鱼乡”与上诉人的“沸腾鱼乡”商标属于近似商标,侵犯了上诉人的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相应赔偿。二审法院最后判决被上诉人天津市沸腾鱼乡餐饮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将“沸腾鱼乡”字样作为企业字号在其经营活动中单独或突出使用;对上诉人同时提起的诉天津市沸腾鱼乡酒楼业主胡某一案,则维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被上诉人胡某在天津河西区沸腾鱼乡酒楼中使用“沸腾鱼乡”字号为合法使用,不构成侵权。该案的一审、二审结果完全相反。

有人说: 一、二审对天津河西区沸腾鱼乡酒楼的判决是一样的。这是商标法上的商标使用在先的原则,天津河西区沸腾鱼乡酒楼在原告注册商标前就已经使用该商标,属于合法使用。
但我想问的是,商标注册在先且取得了商标专用权,难道就不可以以注册在先抵抗商标的使用在先吗?天津法院之所以这样判决我想是根据解释的第一条。但是,如果一个商标的注册申请至核准像以前一样用个三四年时间,那么在这段时间内,是不是全国各地都可以以该申请商标的名称申请公司字号,并一直相安无事的使用下去?这岂不是有违商标立法精神?

tankaiwen 发表于 2010-7-4 02:19:43

Re:关于北京沸腾鱼乡于天津一、二审诉讼判例的思考

提的问题有道理,我也想知道

kkww 发表于 2010-7-5 03:39:51

Re:关于北京沸腾鱼乡于天津一、二审诉讼判例的思考

当企业名称使用当然没问题,但如果把字号突出使用,其功能就相当于商标的作用。企业名称的在先使用权是这个企业名称,而不是其中的字号,这两个是完全不相同的概念。

sxzyq 发表于 2010-8-19 07:01:56

Re:关于北京沸腾鱼乡于天津一、二审诉讼判例的思考

沸腾鱼乡餐饮公司突出使用,构成侵权,判停止使用是正确的。
关键是对沸腾鱼乡酒楼的判决我认为有不当之处。

商标权取得于核准之日,申请日至核准日这段时间商标权如何认定和保护,尚无明文规定。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不合适,毕竟时间才相差半年,还达不到知名的程度。可以参考专利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特殊待遇。
胡某为两家沸腾鱼乡的主要股东,显然有恶意傍名牌之嫌。
可以这样假设,依据01年的公司法,成立公司的条件还是比较严的,注册资本就得50万,相比之下酒楼的成立可能就非常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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