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 优先权问题
27、某公司于2006年7月1日向德国提交了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技术方案X,但未在权利要求书中要求保护该技术方案。该公司于2007年2月6日向法国提交了专利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技术方案X和Y,并在权利要求中要求保护技术方案X和Y。法国专利申请享有德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该公司于2007年6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件要求保护技术方案X和Y的发明专利申请。据此,下列关于该中国申请享有优先权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方案X可享有德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
B.方案Y可享有法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
C.方案X可享有德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但方案Y不能享有法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
D.方案X和方案Y均可享有法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
答案:AB
D为什么不对?如果方案X不申请享有德国优先权,也不可以享有法国优先权吗
Re:请教 优先权问题
通常,优先权必须是最早的申请。法国的X方案不是最早的。如不有此限制,就会出现12个月内A2主张A1,然后12个月内A3主张A2.....
如此往复,可无限主张。
这里,“最早”仅有个别例外,比如,有些国家有替代申请(如美国),当原申请在公开前就主动放弃了,随后又提交新的同样内容申请,则优先权可以主张后者。
Re:请教 优先权问题
明白,谢谢Re:请教 优先权问题
如果x没有享受过法国优先权,是可以作为在中国申请的优先权基础的Re:请教 优先权问题
ynma wrote:如果x没有享受过法国优先权,是可以作为在中国申请的优先权基础的
这个结论不对,希望大家想想,为什么要设立优先权,而又为什么对其加以限制?另外什么叫“享受过”优先权?与“主张”优先权一样吗?
另外,对于无法主张优先权(超过12个月),但又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况该怎么考虑?
Re:请教 优先权问题
米米蚂蚁 wrote:这个结论不对,希望大家想想,为什么要设立优先权,而又为什么对其加以限制?另外什么叫“享受过”优先权?与“主张”优先权一样吗?
另外,对于无法主张优先权(超过12个月),但又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况该怎么考虑?
呵呵,第一次说错了,本来想说如果 X没有享受过德国的优先权,是可以作为在中国的申请基础的。
我对首次申请的理解是这样的:首次并不是绝对的时间上第一次的申请,否则没有必要在细则三十二条中再单独说明: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不能作为本国优先权的基础。也就是说没有申请过本国或者外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未超过十二个月期限,是可以作为优先权基础的。
再看审查指南p165页,最后一段,第一件在后申请中方案A1不能作为下一次申请的基础是因为他已经享有了优先权,换句话说,如果没有享受过优先权,第一件在后申请是可以作为第二次在后申请的基础的。
这是个人的一点看法,希望楼上的指正。
Re:请教 优先权问题
ynma wrote:呵呵,第一次说错了,本来想说如果 X没有享受过德国的优先权,是可以作为在中国的申请基础的。
我对首次申请的理解是这样的:首次并不是绝对的时间上第一次的申请,否则没有必要在细则三十二条中再单独说明: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不能作为本国优先权的基础。也就是说没有申请过本国或者外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未超过十二个月期限,是可以作为优先权基础的。
再看审查指南p165页,最后一段,第一件在后申请中方案A1不能作为下一次申请的基础是因为他已经享有了优先权,换句话说,如果没有享受过优先权,第一件在后申请是可以作为第二次在后申请的基础的。
这是个人的一点看法,希望楼上的指正。
你说的是本国优选权,涉及的在先申请是中国申请,不能把外国优先权与本国优先权混为一谈的。细则三十二条适用的是本国优先权。
Re:请教 优先权问题
不好意思,说得不准确,细则三十二条第一款是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均适用,但“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不能作为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属于第二款,是只适用于本国优先权的。Re:请教 优先权问题
谢谢楼上的那么如果申请都是在本国提出的话,我上面的理解是否正确呢
Re:请教 优先权问题
说的这么复杂,其实很简单,在先申请必须是首次申请,只有进一步说,优先权的确定以首次申请为基础。但在有的情况下,并非第一次申请也可以“视为”第一次申请,主要限于:①第一次申请没有公开;②在后来的申请提出以前,第一次申请已被撤回、放弃或驳回;③原申请案没有留下任何未决权利;④申请人没有以原申请日作为要求优先权的根据在其他国家提出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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