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五十条分析
一直搞不明白第50条和第49条的具体区别,现在这样具体化,可不可这么理解:我理解的第50条:
为了(他国的)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中国)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在(中国)制造并将其出口到(该国的)强制许可,(该国)应符合。。。。。。条约给定。
我理解的依据:
首先,该法条本身就是应对TRIPS而制定的,涉及的就是国际利益也就是他国利益。
二是,既然是要出口到其他国家,肯定是为了(他国的)公共健康(先不考虑是否传染到中国)。
三是,中国能够有权强制许可的专利肯定是在中国取得的专利权。
如此,第50条和第49条等区别开来,对于我现在用的专利法注释本注释本条为“专利药品的强制许可”应改为“专利药品对别国救济”。
不知大家意见如何?
Re:专利法第五十条分析
我觉得楼主说的有道理啊。49条说的是国内,专利类型是发明和实用新型。
50条说的是国外,专利类型是药品。
Re:专利法第五十条分析
什么叫实施?出口算不算实施?Re:专利法第五十条分析
你既然知道该法条本身就是应对TRIPS而制定的,那怎么可以把“专利药品的强制许可”改为“专利药品对别国救济”呢?都改到国际条约上来,胆子够大,呵呵。Re:专利法第五十条分析
呵呵,方便自己理解啊。Re:专利法第五十条分析
什么什么叫实施啊?怎么突然说上实施了。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实施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
外观不包括使用。
专利法第11条,你是啥意思?
Re:专利法第五十条分析
terryton wrote:什么叫实施?出口算不算实施?
关键是, 出口之前的,制造,销售噢
Re:专利法第五十条分析
外观现在也包括使用了。Re:专利法第五十条分析
terryton wrote:什么叫实施?出口算不算实施?
出口算销售?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外观现在也不包括使用,所以你购买了侵权的外观产品使用它是不侵权的~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