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aoke1518 发表于 2010-6-17 03:12:19

”大类“与”小类“的区别

新细则35条第二款: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称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是指各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大类,习惯上同时出售或者同时使用,而且各产品的外观设计具有相同的设计构思。

旧细则中写的是小类,请问这有什么本质区别吗?请老师解惑,最好能举个例子!

jifajun 发表于 2010-6-20 01:08:39

Re:”大类“与”小类“的区别

怎么没人回答呢 几盘解释

jifajun 发表于 2010-6-25 03:12:49

Re:”大类“与”小类“的区别

是不是将外观设计可以合案要求降低了,原来必须是同一小类现在是同一大类就行。急盼,本人没实战经验与楼主有同样疑问

benson198458 发表于 2010-6-25 03:50:21

Re:”大类“与”小类“的区别

相当于放宽了合案申请的条件。

大类和小类的区别指的是外观设计分类。以前的规定小类太严格了,所以放宽。

jifajun 发表于 2010-6-25 04:47:18

Re:”大类“与”小类“的区别

感谢版主 你的无私帮助使我非常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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