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学芹 发表于 2010-6-17 02:02:10

关于优先权问题请教

63、王某于2008年7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下列哪些申请不能作为该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基础?
A.申请日为2007年9月3日的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08年3月18日被视为撤回
B.2007年7月15日提交的一件发明专利申请,该申请是一件申请日为2005年11月5日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
C.申请日为2008年5月12日的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申请享有于2007年8月6日提交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优先权
D.申请日为2006年1月2日的PCT国际申请,该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时间是2007年7月2日
答案:BCD
A为什么不对?视为撤回的申请也可以作为优先权的基础吗

huangliangbao 发表于 2010-6-17 05:46:35

Re:关于优先权问题请教

是的,虽然法条,细则中没有明确地说可以,但视为撤回的申请不是在限制不能享受优先权的情形范围内,那就推定可以

武学芹 发表于 2010-6-17 05:58:25

Re:关于优先权问题请教

这样啊,谢谢了

山泉 发表于 2010-6-17 17:23:27

Re:关于优先权问题请教

实务操作中常有A这样的情况,加入由于代理人的工作失误,导致申请视为撤回,事务所通常自己缴费办一个优先权,把委托人的案子再救活。

some 发表于 2010-6-17 19:32:59

Re:关于优先权问题请教

享有本国优先权的条件:

(1)发明、实用新型;
(2)相同主题、在中国首次提出,后又向专利局提出申请;
(3)在中国的在后申请不得迟于中国首次申请12月;

其中不能作为本国优先权的情况:
(1)已经要求外国或者本国优先权的,但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和本国优先权而未享有优先权的除外;
(2)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3)属于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出的分案申请;

因此,该选项中视为撤回的情况既满足可以享有优先权的条件1-3;同时又不属于不能享有优先权的情况1-3;所以,选项A理所当然可以享有优先权。
2楼的朋友说法条中没有明确记载,但根据不能享有优先权的情况“推定”视为撤回得申请也可以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
我觉得法条中通过正反两方面界定享有优先权的条件已经很清楚了,而选项A已经明确符合了享有优先权的条件,因此不需要“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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