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三十一的疑问
在实践中,同一设计人在对一种产品的外观提出新的设计方案时,往往会在形成一种基本设计方案的同时,围绕该基本设计方案对同一产品形成许多与该基本设计相似的设计方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普遍希望对其基本设计方案以及相似外观设计方案均获得专利保护,以免在侵权诉讼中因被控侵权产品的设计与获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相比略有不同而被认定为不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因此,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增加“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但是随着修改后的专利法对于外观设计的授权标准的提高,略有不同的相似外观设计应该肯定会被认为侵权的,那么为什么设计人还要在一件申请中涉及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呢?
本人新手,还望各位不吝赐教。
Re:关于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三十一的疑问
顶顶看有没有人理Re:关于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三十一的疑问
第一点,对同一产品的相似的外观设计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这样可以更加有效的避免其他人对同一产品的外观设计只做简单改动就能避开权利人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第二点,你要理解侵权是两个独立利益的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哪里有自己侵自己权的?
Re:关于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三十一的疑问
第一,角度不同,第一个可以合并申请是从专利申请是否具有单一性角度出发, 第二个是侵权判断角度.第二,如果相似的都已授权保护,则判定是否侵权是很简单的事情,如果没有直接在授权文本上体现,则是否侵权还有一个人为主观判断的问题,这个对于权利人来讲力度是不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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