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关于卷三实务答题的2点疑问-从08年评分标准想到(1)
最近研究了08年卷三试题及评分标准,有几个细节不是很明白,请前辈们指教:1、评分标准“一、修改说明:有明确的、单独的修改说明部分的,得1分;……;写明任一独立权利要求的具体修改依据的,得2分;……”
对这个的理解,是否认为只要有明确的、单独的修改说明部分的,不需要对每个权利要求修改都作出详细的说明即可?
写明任一独立权利要求的具体修改依据,而不需要把每个修改的依据都写明?
我知道,你可以说都写上最好,这个我知道。但是对于写字又慢又不好的我而言,如果能节省这部分时间,还是非常重要的,希望指教。
2、评分标准“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OA说几个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我的疑问在于:
因为我们已经将原权利要求修改为新的,或许删除了一些原权利要求,此时,我是否应该对原权利要求继续说明?还是对新的相关的权利要求说明?
令人感到歧义的是,评分标准在开头题目表述为“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但是在本段第一句论述“申请人不同意审查员所指出的原权利要求1和3得不到说民书支持的审查意见。”并在结尾总结又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实在令人费解。
请有经验的筒子指点。万分感谢。
ps附08年评分标准下载链接:
http://file.biopatent.cn/680516
Re:请教~关于卷三实务答题的2点疑问-从08年评分标准想到(1)
a sensible and pragmatic posting.why no people answered it?Re:请教~关于卷三实务答题的2点疑问-从08年评分标准想到(1)
啊~我的帖子没人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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