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iewen138 发表于 2010-6-12 22:54:38

新法关于强制许可的问题,请教一下.

第五十条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是不是药品只能出口到外国或者地区,不能在国内使用呢?
貌似字面上,国内如果出现公共健康的目的对药品的需求,不能给予强制许可?

Maggie_zhang 发表于 2010-6-13 00:18:59

Re:新法关于强制许可的问题,请教一下.

我也正看这块 和同事讨论了下 倾向性的结论是 该法条是为了帮助欠发达国家而设定的 因此仅限于制造并出口到外国 应该不包括国内。
不知各位怎么看?

有为法 发表于 2010-6-13 03:35:42

Re:新法关于强制许可的问题,请教一下.

药品最特殊,实施强制许可时,既可用于国内,也可出口国外。

在国内时,适用49条;出口时,适用50条。

50条的目的确实如楼上所说,是为了帮助不具有制药能力或者能力不足的国家解决公共健康问题。

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于2003年8月30日通过了《关于实施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第6段的决议》,允许其成员为解决缺乏制药能力或者能力不足的其他成员面临的公共健康问题而颁发强制许可,制造有关药品并将其出口到这些成员。

2005年12月6日,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通过了《关于修改TRIPS协议的议定书》,将前述决议的实质性内容纳入TRIPS协议。------以上引自新专利法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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