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和专利法第七十条会得出两个相反的结论
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和专利法第七十条会得出两个相反的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行为;销售该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
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该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
对于前两款规定的情形,被诉侵权人之间存在分工合作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共同侵权。
专利法
第七十条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使用被控侵权产品去制造另一个产品属于制造还是使用?
Re: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和专利法第七十条会得出两个相反的结论
不好意思,没看懂想说啥,呵呵~~~~~~~~~Re: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和专利法第七十条会得出两个相反的结论
这两个条款并不矛盾。是否侵权和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是两个概念。使用被控侵权产品制造另一个产品属于侵权行为(“使用”侵权),但是如果能证明该被控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则只需停止侵权,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判断“制造”还是“使用”时的对象是所涉及的专利产品。“使用被控侵权产品去制造另一个产品”中的对象是“被控侵权产品”而不是“另一个产品”,因此该行为属于“使用”侵权而不是“制造”侵权。
Re: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和专利法第七十条会得出两个相反的结论
貌似不细看有很多都会得出相反结论的东西Re: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和专利法第七十条会得出两个相反的结论
并不矛盾。司法解释,解释的是,什么行为是制造,什么行为是使用,什么行为是销售。
利用侵权产品去制造的话,就是使用,进一步销售的话,就是销售,都是侵权行为。
法70条的意思,是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侵权人本身也是受害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意味着不侵权。
Re: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和专利法第七十条会得出两个相反的结论
楼上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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