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造性,对比文件部分有局限的情况 怎么驳?
审查员用D1+D2来否定本申请独权的创造性D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本申请同领域)
D2为相近领域的专利
现在的问题是:审查员引用的D2的内容,未涉及D2的独权特征;但显然,D2整体上必须依赖于其独权的特征部分才能实现,也就是说D2这一 被审查员引用的部分 是不能单独存在的,审查员有一些“断章取义”。
请问我应该如何说理, 似乎在指南里找不出相关的说理方法? 还是说审查员是对的?
谢谢指教
Re:关于创造性,对比文件部分有局限的情况 怎么驳?
这个意见陈述还是要考虑审查员的意见,主要在如何结合上分歧。本发明的技术方案:特征A+B
对比文件1公开了:特征A
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是:特征B(审查员观点)
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是:特征B+C(申请人观点)
结论:
对比文件1和2结合的技术方案是:特征A+B,无创造性(审查员观点)。
对比文件1和2结合的技术方案是:特征A+B+C,有创造性(申请人观点)。
在陈述申请人的观点之后,申请人还应判断相对于包含特征A+B+C的技术方案,本发明的包含特征A+B的技术方案是否真有创造性。因为此时本发明是省略要素的发明,这时的创造性标准还是要高一些。
Re:关于创造性,对比文件部分有局限的情况 怎么驳?
blindbird wrote:这个意见陈述还是要考虑审查员的意见,主要在如何结合上分歧。
本发明的技术方案:特征A+B
对比文件1公开了:特征A
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是:特征B(审查员观点)
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是:特征B+C(申请人观点)
结论:
对比文件1和2结合的技术方案是:特征A+B,无创造性(审查员观点)。
对比文件1和2结合的技术方案是:特征A+B+C,有创造性(申请人观点)。
在陈述申请人的观点之后,申请人还应判断相对于包含特征A+B+C的技术方案,本发明的包含特征A+B的技术方案是否真有创造性。因为此时本发明是省略要素的发明,这时的创造性标准还是要高一些。
非常感谢! 虽然不完全是省略要素的发明,不过我大概知道怎么写了,多谢!
Re:关于创造性,对比文件部分有局限的情况 怎么驳?
本申请:A+B,D1公开了:A,
D2独权公开了:C,说明书其他部分还披露了:B。
审查员认为:D2给出了将B应用于D1的A,即A+B的技术启示,
申请人认为:B+C是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如何答复?
首先要明白什么情况下可以认为对比文件给出了结合的技术启示,这是经典的非显而易见性三步法的核心内容。审查指南:如果区别特征为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所述区别特征在该重新确定的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即认为给出结合启示。
申请人认为B+C是个整体,只是表示B要和C结合才能解决D2中的技术问题,并不能据此认为B不能和A结合。
申请人认为B+C是个整体,也不能据此认为D2给出了A+B+C的技术启示,更不能据此认为D2只给出了A+B+C的技术启示。
答复的要点在于陈述B在D2中的作用与B在本申请中的作用不同,只要作用不同就不能认为D2给出了B+A的技术启示,A+B就是非显而易见的。
如果A、B均可以是独立的技术方案,还有一种方法,从组合发明的角度来判断创造性,如果A和B在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并且产生了新的技术效果,则A+B是非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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