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法第六章强制许可的疑问
根据法四十八条,有两种之一的给与强制许可1、专利授予后满三年且提出申请日满四年未实施的
2、垄断的
根据法五十一条,规定前后两个专利是从属关系的,可以给与其中一个强制许可
---------------------
问题是,这两条法是什么关系啊,如果仅满足五十一条的话,比如在后专利有赖于在前专利才能实施,是不是不用管法四十八条,依然可以申请强制阿?
这两个法应该是合起来看还是分别独立的看?如果应该合起来看,那么如果存在五十一条的情况,也必须同时满足四十八条才能申请,那么这两个法条为什么不直接合并成一个法条呢?
Re:关于专利法第六章强制许可的疑问
有没有高人指点一下Re:关于专利法第六章强制许可的疑问
本人认为,专利法第48、49、50、51均是分别独立的可以强制许可的情况,第52条、53条、54条是对48条和51条的限定。第51条的实施本身不需要满足三年、四年的期限要求,也不需要满足垄断的要求。
Re:关于专利法第六章强制许可的疑问
嗯,有道理,谢谢了Re:关于专利法第六章强制许可的疑问
我认为zhumule理解错误。请看专利法第五十四条,强制许可的内容包括48条第一款(专利授予后满三年且提出申请日满四年未实施的)和51条(依存专利),申请人必须提供的申请强制许可的理由:在合理时间内未能获得许可的证明,该合理时间在法定上即是专利授予后满三年且提出申请日满四年。
以申请人提出的强制许可的前要工作就是专利权人和想被许可人之间的协商,如果协商失败的话才能采取司法救济。
对于48条第二款,只要请求人有能力实施的话,该专利权人实施该专利的行为被认定为垄断行为,则强制许可条件已具备,无需时间上满足。
老以前看了你这个帖子,当时没搞明白,现在看到第54条,翻了半天论坛又翻出你的帖子,一定要回给你。
Re:关于专利法第六章强制许可的疑问
没看明白楼上KING1457同志的解释啊。请再详细点吧。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