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关于优先权的问题
《专利审查指南》163页,第二部分第三章 新颖性 中4.1.4 外国多项优先权和外国部分优先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2)作为多项优先权基础的外国首次申请可以是在不同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提出的。例如,中国在后申请中,记载了两个技术方案A和B,其中,A是在法国首次申请中记载的,B是在德国首次申请中记载的,两者都是在中国在后申请之日以前十二个月内分别在法国和德国提出的,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在后申请就可以享有多项优先权,即A享有法国的优先权日,B享有德国的优先权日。如果上述的A和B是两个可供选择的技术方案,申请人用“或” 结构将A和B记载在中国在后申请的一项权利要求中,则中国在后申请同样可以享有多项优先权,即有不同的优先权日。”
感觉第二段话中,技术方案A和B,如果按照第一段话的意思,此件专利作为一件专利,应该是选择A、B技术方案中,申请日早的,作为在后申请专利的优先权日。与第二段的意思不符。不知道怎么理解呢?请教。
Re:请教关于优先权的问题
一份专利引用一个技术方案,这个技术方案再多个国家中有申请记录,提出优先权时,优先权的日期选最早的一个日期。一份专利引用多个技术方案,就分别算优先权。也就是说多个技术方案按照不同的时间去考察新颖性。
Re:请教关于优先权的问题
二楼解释的很精辟!Re:请教关于优先权的问题
谁愿通过例子来解释“本国优先权”的概念?优先权的意义是什么?有没有谁因获得优先权后受损而后悔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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