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是否是选择发明
如题,一个化合物制备方法,独立权利要求是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A->B->C->D;如果对其中的B->C一步用了全新的方法,有了创造性地改进,并准备申请专利,请问这个发明是否是选择发明?如果是的话,那么实施此专利是否应该是侵权的。但是这似乎不符合专利侵权判定中的全面覆盖原则。所以,这样的情况是否不是选择发明,也就是说,实施应该对前面的制备方法专利是不侵权的。不知道我这样的理解对不对?就教于本论坛的方家!Re:请教是否是选择发明
应该不侵权的,现在法院在专利侵权的判定上,还是适用比较严格的全面覆盖原则的。另外,这也不叫什么选择发明。Re:请教是否是选择发明
嗯,我也是这么想的,多谢Re:请教是否是选择发明
这样的案子 申请发明最好,现在审查制度和维权制度都有改观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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